重磅信號!污水、垃圾處理首次納入反壟斷,特許經營項目的好日子也到頭了?
導語:這是我國首次針對公用事業領域制定的專項反壟斷監管文件,也是國家層面首次將“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與供水、供電等傳統公用事業并列,明確列為重點監管領域,標志著公用事業反壟斷從預警邁向規則落地。
2025年8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指南》),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5年9月3日。

這是我國首次針對公用事業領域制定的專項反壟斷監管文件,也是國家層面首次將“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與供水、供電等傳統公用事業并列,明確列為重點監管領域,標志著公用事業反壟斷從預警邁向規則落地。
一、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首次明確納入「反壟斷」重點監管
《指南》中明確指出,公用事業包括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廣播電視、公共交通等行業,多數具有自然壟斷環節。

要知道,當前公用事業領域壟斷行為較為多發,公用事業經營者容易將其壟斷優勢向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競爭性環節市場競爭。
以水務領域為例,此前就發生曾通報多起“壟斷處罰案件”:
? 8月20日(即《指南》發布同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公布了兩起供水領域壟斷處罰案件。安徽當涂縣首創水務有限公司因強制承攬小區供水工程,被罰沒近98.6萬元;江西撫州公用水務有限公司則因指定施工企業、強制交易,被罰款超120萬元。
? 去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的處罰決定書。威海水務集團因限定新建住宅小區供排水設施設計和施工單位,收取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外供水接入工程和排水工程費用,被罰款超6520萬元。
? 山東日照、貴州省、天津市、江蘇南京、陜西省等多地水務集團及下屬給排水公司,都曾頻繁出現該類壟斷行為被處罰的案例。
在這些類似案件中,涉案水務企業均利用壟斷地位強制交易,將供水環節的支配權力延伸至競爭性市場,剝奪了交易相對方自主選擇權,排擠了其他有資質企業。
如今,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領域被明確納入公用事業反壟斷監管重點,標志著這類以往更多屬于競爭性環節的領域,正式被納入嚴格且精準的反壟斷監管范疇,防范其借助自然壟斷地位實施強制交易、指定經營、限制競爭等行為。
這也向社會釋放出強烈而明確的信號:國家正對環保等民生領域的壟斷行為采取“零容忍”態度,監管重拳已然出擊。
二、劍指地方政府 保護主義和不當行政干預
此次環保領域被納入反壟斷監管也并非偶爾。近年來,我國公用事業反壟斷政策不斷完善,從執法個案逐步走向制度成網。例如:
?2022年6月,《反壟斷法(2022修正)》發布,首次將“強化民生領域反壟斷監管”寫入法律。
?2023年5月,民生領域反壟斷執法專項行動展開,第一批水務、燃氣壟斷行為的典型案例被集中曝光;2023年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等反壟斷法配套規章。
?2025年8月,《關于公用事業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出臺,細化供水、供氣等行業的壟斷行為認定標準與合規指引。
此次《指南》的發布,也是針對公用事業領域突出壟斷問題,進一步細化了壟斷行為的具體表現和認定標準等。
比如,《指南》不僅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量因素(控制關鍵基礎設施的能力、用戶的依賴程度、市場準入難度等),還系統列舉了公用事業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典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要求交易相對人只能采購其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務或者設備材料等;
?通過直接拒絕、故意拖延提供供應服務等方式,迫使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通過設置報裝流程、服務過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統、名錄庫等方式,變相限定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對象;
?搭售設備、材料等;搭售保險、維保服務或者其他增值服務;搭售其他商品;
?......
此外,對于地方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或擁有“ 政府背書”的企業,也明確相關約束。
《指南》第29-36條,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出臺涉及公用事業的政策措施前,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從源頭上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同時,也明確禁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限定交易、設置地域壁壘、歧視外地商品和經營者、排斥限制招投標、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等。
這些條款直指地方保護主義和不當行政干預,以往的“政府背書”不再能保障企業合規,企業需從新開始重視合規問題,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掃清障礙。
三、污水特許經營項目 或將面臨更嚴格的審視
值得一提是,公用事業領域廣泛采用的特許經營模式,在此次《指南》中被納入重點監管視野。
這就意味著,污水特許經營項目的運營方式與競爭限制行為,未來可能也將面臨更嚴格的審視。

長期以來,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保項目常以特許經營模式運作,地方政府通過招標授予企業一定期限的獨家經營權。這種模式雖有助于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的規模性和穩定性,但也容易形成區域性壟斷,或者產生一些關聯交易的暗箱操作,甚至成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溫床”。
《指南》承認并尊重特許經營權的合法性,其監管鋒芒并不指向特許經營權本身,而是指向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超越權利范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特別是將其壟斷力不當地延伸到競爭性環節。
也就是說《指南》的實施,實際上是為特許經營制度保駕護航。它可以防止中標企業“躺”在特許經營權上不思進取、侵害消費者利益,確保特許經營競爭所帶來的效率提升和福利改善能夠真正傳遞給社會公眾。
未來,環保領域的特許經營企業需重新梳理業務流程,明確自然壟斷環節與競爭性環節的邊界,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同時,地方政府也需在政策制定中更注重競爭中性原則,避免通過行政權力扭曲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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