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強調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怎樣健全?
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沒有健全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就不可能建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用專門章節闡述了“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為此,需要理解為何強調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健全什么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怎樣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等基本問題。
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意義
在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等社會科學中,“治理”是指不同主體以制度為核心實現共同目標的一種活動,如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等。《決定》中所講的“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反映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從“管理”向“治理”的重大轉型。生態環境從“治理”到“治理體系”的變化是重大的進步,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從“初建”到“健全”的變化又是一個重大進步。
一是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生態環境治理體系中最核心的是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生態環境法典將成為我國第二部法典,必將大大促進我國生態環境治理的法治化、體系化、規范化進程。
二是從“被動”到“主動”的轉變。生態環境管理往往是以政府為代表的管理者對企業和居民為代表的被管理者、上級對下級的命令—服從關系,而生態環境治理則體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三是從“單干”到“協同”的轉變。生態環境管理往往是“單中心”,是“中心”對“周圍”的管理和強制;而生態環境治理則是“多中心”,強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平等關系,是一種多主體的合作、協同和制衡的關系,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是主體。
四是從“短效”到“長效”的轉變。體制化、體系化、協同化的制度安排往往是一種長效機制。這種機制雖然也可以不斷優化,但是不需顛覆性變革,而是可以自動修復、自動完善、迭代升級,從而可以節省制度設計成本。
生態環境管理向生態環境治理的轉變是大勢所趨。所以,黨的十八大以來一直強調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并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主要內容
《決定》闡述“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第一句話就指出:“推進生態環境治理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建設。”據此,可以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細分為責任體系、監管體系、市場體系、法律體系、規劃體系、政策體系等六大體系。生態環境責任體系、生態環境市場體系、生態環境法律體系都是以往已經做出明確規定,《決定》并未進一步強調或者只是少許筆墨的強調;《決定》重點強調了生態環境監管體系、生態環境規劃體系、生態環境政策體系。
《決定》并未重復的三大體系:一是生態環境責任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二是生態環境市場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3年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進一步強調,將碳排放權、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等資源環境要素一體納入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總盤子,支持出讓、轉讓、抵押、入股等市場交易行為,規范環境治理市場,促進環保產業和環境服務業健康發展。
三是生態環境法律體系。2023年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法治保障,統籌推進生態環境、資源能源等領域相關法律制修訂。”《決定》則明確提出“編纂生態環境法典”。這一表述字數雖少,分量很重。
《決定》重點強調的三大體系:一是生態環境監管體系。即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構建環境信用監管體系。
二是生態環境規劃體系。包括完善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機制;推動重要流域構建上下游貫通一體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全面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制度,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機制;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
三是生態環境政策體系。即全面推行水資源費改稅。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深化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建設多元化生態保護修復投入機制。推進生態綜合補償,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上述六大體系中,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和規劃體系屬于強制性制度,包括黨內法規、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國家和地方規劃等;生態環境市場體系和政策體系屬于激勵性制度,包括綠色財政制度、生態產權制度、綠色金融制度、環境價格制度等;生態環境責任體系和監管體系屬于實施性制度,也可稱實施機制,主要用來確保一系列生態文明制度的落地生根,并且明確了相關責任。
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主體激勵
中國生態文明建設已經由“管理”時代轉向“治理”時代。健全生態環境治理體系關鍵還是要通過“人”的因素發揮作用。重點需要解決的是多主體參與、多主體協同、多主體制衡、多主體協調等問題。
一是解決多主體參與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每個人都是生態環境的保護者、建設者、受益者,沒有哪個人是旁觀者、局外人、批評家,誰也不能只說不做、置身事外。”只有人人保護、人人節約、人人參與,才能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磅礴力量。
二是解決多主體協同的問題。在生態環境產品中,有的屬于公共物品,需要以政府為主承擔責任;有的屬于私人物品,需要微觀主體承擔責任;有的屬于混合物品,需要混合機制分擔責任。對于職責明確的可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予以落實,對于職責不太明確的則要通過環境協商機制予以解決。環境協商是全過程民主的重要組成,也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鮮明特色。要使用好、完善好這一機制。
三是解決多主體制衡的問題。生態環境保護既要有每個主體的自律意識,又需要有針對每個主體的外部約束。為此,需要構建起以政府為主體的政府機制、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機制、以公眾和生態環境社團為主體的社會機制,三個主體、三種機制、三足鼎立、相互制衡,將產生良好的生態環境治理績效。同時,要妥善處理好生態環境治理中“運動員”與“裁判員”的關系,不可兩者合一,要兩者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的關系。人人都是生態環境保護的參與者,也是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者。有了自我監督、社會監督、組織監督等一整套監督體系,就可以使生態環境治理體系日益走上健康的軌道。
四是解決多主體協調的問題。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靈魂是制度。生態文明制度都是針對不同類型的主體的。因此,各個主體的職能分工、各個區域的功能分區,都是提高生態環境治理績效的有效手段。但是,由此也會帶來“職能沖突”“功能沖突”“職能留白”等問題。因此,協調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河長制”“湖長制”“灣長制”“林長制”之所以成功,主要在于協調。《決定》也特別重視完善國家生態安全工作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協調機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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